酒店住宿規定

  • RULES OF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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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宿泊利用規約

■住宿条款

 

第1条(适用范围)
 该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缔结的合约以及与此相关的合约,遵照此条款及与此条款为一体的使用规则(以下称「使用规则」)执行,此条款内没有规定的事项, 遵循法律或常规执行。
2. 该酒店,在不违反法律及惯例范围内发生符合特别规定的情况时,无需顾虑前项规定,有权优先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第2条(住宿合约的申请)
  即将在该酒店申请住宿合约的客人,需向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1)住宿者姓名
(2)住宿日期及预定到达酒店时间
(3)住宿者联系方式
(4)除上述(1)(2)(3)之外,该酒店认为有必要填写的事项
2. 住宿者,即将申请超过上述(2)的预订住宿日期的住宿时,该酒店在收到新的住宿申请后,进行下一步处理。
第3条(住宿合约的成立等)
  住宿合约,在该酒店同意上一项申请的基础上,成立。
2. 基于前项条款,住宿合约成立时,在该酒店住宿期间产生的住宿费用,需在开始住宿之前或截止到酒店指定的期限之内支付。
3. 前项的住宿费用在住宿之前或该酒店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支付时,住宿合约失效。
第4条(住宿合约缔结的拒绝)
  该酒店在下述情况下,不缔结住宿合约。
(1)住宿申请不遵循该条款时;
(2)客房满员不能提供客房时;
(3)在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发生时,为受灾者及灾害救援者优先提供客房等时或有明确理由时;
(4)已经申请住宿或即将申请住宿的客人,是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法律的对象者及是与排除暴力团相关的都道府县条例规定的对象者或其他反社会势力的成员及其相关者时;
(5)即将申请住宿的客人,被断定是有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及有风俗活动行为倾向时;
(6)即将申请住宿的客人,被断定是有传染性疾病时;
(7)向酒店提出超出正常服务范围的要求时;
(8)天灾,设施故障及有其他不得已理由时;
(9)即将住宿的客人,由于过度饮酒等,被断定可能会或已经给其他客人带来麻烦及对该酒店的运营造成妨碍时;
(10)没有经过保护者批准的未成年者的单独住宿时;
(11)以转让客房为盈利目的的不当行为的申请时;
(12)其他,符合日本都道府县的条例等的规定时;
第5条(住宿客人的解除合约权)
  申请住宿的客人,可以向酒店申请解除住宿合约
2. 住宿客人,取消全部住宿或部分住宿时,该酒店,有权按照别表2 的规定向客人索取违约金。
3. 住宿客人未经任何联系,到住宿当日的指定到达酒店的时间内没有到达时,该酒店有权按照客人自动取消处理。
第6条(该酒店的解除合约权)
  该酒店,在下述情况下,有权解除住宿合约
(1)住宿者,是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法律的对象者及是与排除暴力团相关的都道府县条例规定的对象者或其他反社会势力的成员及其相关者;
(2)住宿者,在酒店内有暴力,威胁,恐吓,不正当要求,赌博行为以及法律所不允许的私自持有药物,枪支,刀剑及类似品或有使用上述药品及物品的行为;
  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麻烦的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或公共秩序等行为;或有可能产生上述行为时;
(3)住宿者,被断定为有传染性疾病时;
(4)住宿者,向酒店提出超出正常服务范围的要求时;
(5)天灾,设施故障,及其他不得已理由,无法提供住宿时;
(6)住宿者,在客房内的床上吸烟,及用消防设备等搞恶作剧;对消防等有妨碍行为时;
(7)住宿者,对住宿权利转让及想要转让时;
(8)通过旅行代理店缔结的住宿合约,酒店在没有收到旅行代理店的住宿费用时;
  没有收到旅行代理店的住宿费用有以下情况:住宿费用是在金融机关的窗口营业时间外进行的汇款操作,或是由于利用与金融机关的营业时间无关的网络进行的银行手续操作,由于次日是休息日,当日的汇款情况无法确认时。
(9)住宿者,违反该酒店的使用规则时;
(10)其他,符合日本都道府县的条例等的规定时;
2. 酒店在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约时,除前项(3)与(5)的情况之外,恕不退还住宿款。
第7条(住宿的登录)
  住宿者,在住宿当日,到酒店前台进行下述事项的登录
(1)住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及职业
(2)外国人填写国籍,护照号码,登陆国家地名及登陆日期
(3)出发日及出发预定时间
(4)酒店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第8条(客房的使用时间)
 住宿客人在该酒店的可使用客房的时间为从该酒店规定的办理入住手续开始到办理退房手续结束为止。
 但是,连续住宿的客人,除到达日及出发日之外,终日可以使用。
2. 该酒店,除前项所述可以使用酒店的时间之外,也可以使用客房。
  此情况下,按照该酒店网站上的规定收取追加费用(消费税及服务费)
  但是,在预定出发当日,超过正常开始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的使用客房,需收取一个晚上的住宿费用。在正常开始办理退房手续的时间之前的使用客房,同样收取一个晚上的住宿费用。
3. 基于前两项,即使是在可使用客房时间范围内,该酒店为进行安全及卫生管理而需要进入客房检查时,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9条(使用规则的遵守)
  住宿客人,在该酒店内,须遵守该酒店的使用规则。
第10条(营业时间)
  该酒店内的各种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在酒店内备放的酒店简介小册子,各种揭示板,及客房内的信息指南上有标注。
2. 前项的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在不得已情况下可临时更改。此情况下,会适当通知。
第11条(费用的支付)
  住宿客人向酒店支付的住宿费用的内容,请参考 别表1
2. 前项住宿费用的支付,由住宿客人在到达酒店时或该酒店提出要求时,用日本货币、该酒店承认的旅行支票,住宿券,银行卡,信用卡,或其他该酒店可使用的支付方法等,在酒店前台指定的场所进行支付。
第12条(该酒店的责任)
  该酒店,在不履行住宿合约及与此相关合约的内容,或由于不法行为而对住宿客人造成损害时,除该条款之外另有的规定及该酒店故意或重大过失之外,酒店赋予最多10 万日元的赔偿。
2. 由于该酒店在前项对住宿客人造成伤害的处理方面,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所以在符合保险合约上的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可能会不能够弥补对客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13条(合约成立后,不能提供客房的处理)
  该酒店,在合约成立后,不能提供客房时,住宿合约视为失效。
  但是,该酒店,会尽力以相同条件提供其他的住宿设施。
2. 该酒店,在不能够提供相同条件住宿设施时,按照别表3,向住宿客人支付赔偿金进行赔偿。
 但是,关于不能提供客房的事宜,如果责任不在酒店方面,则不予支付赔偿金。
第14条(寄存物品的处理)
  住宿客人在酒店前台寄存的物品,贵重品及现金,在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时,除无法避免的情况之外,该酒店对此进行赔偿。
  但是,住宿客人在事先没有对种类及价格告知的情况下,除该酒店故意或重大过失之外,酒店赋予最多10 万日元的赔偿。
2. 对住宿客人带进酒店的物品,贵重品或现金,没有在酒店前台寄存时,由于酒店方面而造成的丢失,损坏等损害时,该酒店,对此进行赔偿。
但是,住宿客人事先没有对种类以及价格告知的情况下,除该酒店故意或重大过失之外,酒店赋予最多5 万日元的赔偿。
第15条(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
  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在早于住宿本人提前到达酒店时,由住宿者事前告知酒店,酒店在对此情况事先了解的前提下,对早于住宿者到达的行李进行保管。
2. 酒店在住宿客人办理退房手续后,对住宿客人的遗忘物品的保管,原则上是发现该遗忘物品之日开始计算的7 天之内。
  但是,对贵重物品,酒店会立即交给警察署处理。
  对食品饮料及杂志等,到住宿客人办理退房手续的第二天为止,酒店没有得到住宿客人的任何联系时,酒店将自行处理。
3. 该酒店,根据住宿客人的遗忘物品的内容及性质进行妥当处理,因此会对遗忘物品的内容进行详细确认,必要时,返还给丢失者或根据前项进行处理,此时,丢失者无权反对。
4. 符合第1项及第2项时,关于对住宿者的遗忘物品进行保管时的该酒店的责任,除该酒店故意或重大过失之外,酒店赋予最多1 万日元的赔偿。
第16条(使用大浴场时 手提物品的管理)
  使用大浴场时,贵重物品(包括现金。以下,与本条相同)及客房钥匙,务必交到酒店前台或存放到贵重物品保险箱内。
2. 对放到贵重物品保险箱或酒店前台保管的物品,遵循第14 条1项规定。
3. 对将贵重物品及客房钥匙放到换衣筐内,由于不遵守第1项的规则而造成的丢失或他人利用客房钥匙进行非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酒店不负任何责任。但是,责任在酒店方面时,除故意或重大过失之外,酒店赋予最多1万日元的赔偿。
第17条(停车责任)
  住宿客人在使用酒店停车场时,该酒店对借出的停车场所所停车辆不负保管责任。
  但是,在停车场的管理方面,由于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损害,酒店进行赔偿。
第18条(住宿客人的责任)
  由住宿客人的故意或由于过失而对该酒店造成损害时,由该住宿客人向酒店进行赔偿。
第19条(客房的清扫)
  住宿客人连续使用同一客房2个晚上时,原则上,酒店要每天对客房进行清扫。
2. 即使接到住宿客人的不需要清扫客房的通知,根据法律及都道府县条例等规定,酒店至少要在每3天对客房进行一次清扫。
  但是,该酒店认为有必要时,有权随时对客房进行清扫。
3. 关于前项的客房清扫,住宿者无权进行抵抗。
别表1 住宿费用的计算方法(第11条相关)
  科目
住宿费用 基本住宿费用 客房费用及服务费用
附帯费用 饮食消费及其他使用费用
消费税,使用温泉费用

(注)
1. 住宿费用,参照酒店内部指南及网站等揭示的收费表。
2. 超过客房规定的人数范围的住宿,只限于中学生年龄以下的客人。
但是,根据客房的规模等,会有限制人数的情况发生。
使用时,酒店根据下述标准收取相应费用。
( 1 ) 中学生    单间费用的50%
( 2 ) 小学生    1500 日元
( 3 ) 未上学儿童  免费
3. 由前项产生的早餐费用,按照下述标准收取。
( 1 ) 小学生以上  正常价钱
( 2 ) 未上学儿童  免费

 

别表第2 违约金(第5条相关)
人 数 没有任何联系而
不住宿
当 日 前 日 2日前~ 9日前
~14名 100% 50% 20% -
15 名~ 100% 80% 50% 10%

(注)
1. %是基本住宿费用与附带费用(包含与合作企业进行的联合住宿方案的合作费用)的总金额的比率。
 另外,其他合作企业所规定的取消手续费用的金额在高于上述计算的金额时,以合作企业的收费金额为标准。
2. 减少住宿日数时,与减少日数无关,只收取第一天不住宿的违约金。
3. 取消部分住宿人数时,只收取相应取消掉的人数部分的违约金。

别表第3 补偿金(第13条相关)
人 数 当 日 前 日 2日前~ 9日前
~14名 100% 20% -
15 名~ 100% 50% 10%

(注)
1. %是基本住宿费用的比率。


■使用规则


 该酒店,为了使住宿客人能够放心,安全,舒适的使用和为了保持酒店的公用性,与住宿条款一起做出下述规定。
 违反下述规定时,根据住宿条款第6条,酒店有权解除住宿合约。


1.贵重物品,在告知种类及价格后,寄存到酒店前台。
   但是,以下物品恕不接受寄存。
(1)超过50万日元价值的物品或现金等
(2)装有情报记录装置的机器(电脑,手机,其他IT机器等)
(3)有关个人信息的物品(顾客名单等)
2.原则上禁止超出客房规定人数的使用
  如发现有未经酒店允许而擅自超员使用客房时,酒店有权要求支付超员使用部分的费用。
3.在该酒店内,禁止进行下述行为。
(1)取暖,调理用的器具及酒店出借物品之外的熨斗及其他电器制品的使用
(2)在床上,其他火灾易发生场所及该酒店指定以外的场所吸烟
(3)大声歌唱等大声喧哗行为,散放异味及给他人带来困惑的行为
(4)将下述物品带进酒店   

  • ① 动物,鸟类等(导盲犬除外)
  • ② 兴奋剂,麻药类等,法律规定禁止持有的药物类
  • ③ 易燃易爆火药和挥发性油类及对身体有危害性的药品
  • ④ 没有许可证的枪支,刀剑及上述类似品
  • ⑤ 及其大量或有重量的物品
  • ⑥ 散发异味的物品
  • ⑦ 垃圾及对客房卫生有妨碍的物品
  • ⑧ 在该酒店内使用为目的的电器及调理器具等物品
  • ⑨ 该酒店不允许带进客房的其他物品
(5)与社会风俗相悖的行为
(6)向其他住宿客人发送广告传单等行为
(7)将酒店内部设备及各种物品移动,加工,带出及原有用途以外目的的使用
(8)在客房以外的场所放置所带物品
(9)客房以外场所的擅自进出(紧急情况或不得已的情况下除外)
(10)从该酒店指定的允许外卖的餐厅叫外卖
(11)浴室内及大浴场内的染发,漂白剂的使用
(12)在该酒店内的对卫生及安全造成影响的其他所有行为
4.禁止客房内的下述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及住宿以外目的的使用
(2)在客房接待外来人员
(3)在客房的窗户上贴照片,海报,及其他影响酒店外观的揭示物品。
5.客房钥匙丢失时,酒店索取由于更换客房钥匙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6.停车场的使用方法
(1)每位客人只限使用一个停车位
(2)观光大巴及特别医疗车辆除外,原则上拒绝超出1 台停车位范围的中,大型车辆的停车
(3)住宿客人的使用时间,原则上是办理住宿手续开始到办理退房手续为止。
(4)禁止在停车场内的洗车行为。